各市(含定州、辛集市)醫療保障局,雄安新區管委會公共服務局,省直三行業醫療保障管理部門,省本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:
2023年我省先后印發《關于做好談判藥品單獨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》(冀醫保辦〔2023〕31號)《關于將適合門診使用的新增談判藥品納入單獨支付保障范圍的通知》(冀醫保辦〔2023〕47號),建立了談判藥品單獨支付保障機制,有效減輕了參保患者費用負擔。為更好滿足參保患者合理用藥需求,尤其是減輕罕見病等參保患者門診醫藥費用負擔,根據保基本、保大病、盡力而為、量力而行原則,現就完善我省談判藥品單獨支付保障工作通知如下。
一、單獨支付藥品范圍。省醫保局從談判藥品(含競價藥品、轉為常規藥品的談判藥品)中篩選出的適應癥明確、年度治療費用高、適合長期門診治療的57個藥品(附件),各市要全部納入單獨支付保障范圍。各市根據實際情況和參保人員需求,對于目前正在執行的57個藥品以外的單獨支付藥品品種,可予以保留或剔除,也可增加其他單獨支付藥品品種。
二、單獨支付藥品政策。參保患者在門診使用單獨支付藥品發生的費用,按醫保藥品目錄規定先行自付后,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比例支付,職工不低于60%,居民不低于50%。各地確定年度報銷限額時應根據單獨支付藥品的年度治療費用、個人先行自付比例、報銷比例計算確定。基金支付額度計入本人基本醫保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。
參保患者在住院使用單獨支付藥品發生的費用,按各地住院政策執行。
三、參保患者使用單獨支付藥品政策,不占用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額度,但應先用完該藥品對應的門診慢特病額度。
四、參保患者在門診發生的單獨支付藥品費用,經基本醫療保險支付后,各地可結合當地實際和醫保基金承受能力,按規定納入大病保險、補充醫療保險、公務員補助、醫療救助等支付范圍。
五、單獨支付藥品實行“三定一備案”管理,即:定醫療機構、定責任醫師、定零售藥店,實名制備案。
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實行。各地在政策執行過程中,要做好與冀醫保辦〔2023〕31號、冀醫保辦〔2023〕47號的銜接,既往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,以本通知為準,遇有重大問題及時向省醫療保障局報告。
附件:57個單獨支付藥品名單
河北省醫療保障局辦公室
2025年7月10日